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送2017年度报告的公告

时间:2020/12/9 来源:横琴新区门户网站 作者:留名

  •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横琴新区辖区内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向我局报送2017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主体

    凡于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公示2017年的年度报告。

    二、年报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报方式

    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http://gd.gsxt.gov.cn/)报送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系统所列内容完整填报、提交年度报告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即完成,无需再提交书式材料。公示主体发现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2018年6月30日前及时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记录同时公示。

    四、违反信息公示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我局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已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我局将依法组织开展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随机抽查。抽查发现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我局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商事主体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企业须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请依法公示相关即时信息。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在规定的时间向我局提交年度报告。

    (四)咨询电话:0756-8813323。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送2017年度报告的公告.pdf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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