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0/12/9 来源:横琴新区廉政办 作者:留名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探索新形势下区党委加强对区属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方式,进一步推进区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区党委巡察制度,组建巡察工作机构,实行对所属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镇社区基层党组织巡察监督全覆盖。

    第三条巡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坚持纪在法前,严格纪律和规矩,及时发现和解决区属党组织及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巡察工作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结合实际、深入群众,把握政策、注重实效原则。

    第五条巡察工作由区党委统一领导,区纪委、廉政办、区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成立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党委委员、区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区党群工作部部长、区廉政办常务副主任担任。成员分别为:区党群工作部副部长、区办公室分管督查工作的副主任、区廉政办分管副主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纪委廉政办纪检监察处,办公室主任由区纪委廉政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根据巡察工作任务需要,从区纪委、廉政办、党群工作部和相关部门挑选党员干部组建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开展巡察工作,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组长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巡视(巡察)工作决议、决定;

    (二)研究部署巡察工作年度任务、阶段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区党委报告开展巡察工作的情况;

    (六)对巡查组进行监督和管理;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计划、统筹等工作;

    (二)制订巡察工作方案、收集归档资料,做好归纳总结;

    (三)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准确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向巡察组传达区党委巡察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四)调整配备巡察组成员,按计划下达巡察任务,组织业务培训、统筹巡察工作会议,根据领导小组授权,做好对巡察组的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等事项;

    (五)对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的工作事项进行督办;

    (六)办理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巡察对象

    (一)区直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镇、社区基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区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条巡察内容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巡察下列情况:

    (一)履行党风廉政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二)贯彻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廉洁自律情况;

    (四)贯彻执行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

    (五)贯彻执行群众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顿的情况;

    (六)贯彻执行党内组织生活制度情况;

    (七)“八小时以外”活动表现情况;

    (八)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九)落实区党委的决策决定情况;

    (十)区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的情况。

    第四章巡察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巡察组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巡察对象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四)调阅复印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服务对象了解情况;

    (六)开展专项检查;

    (七)区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巡察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区党委总体部署和年度计划、要求等,制定区巡察工作计划报区党委批准同意。根据全区巡察工作计划组建巡察组,由巡察组结合被巡察单位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巡察工作方案,报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巡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察组应当及时向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区管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写出客观全面的巡察工作报告,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同时,整理装订资料,交区党委巡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察中发现问题的性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党委审定。

    第十六条经区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被巡察单位应当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送巡察组审查后,报送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且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形成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区党委巡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巡察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巡察结果主要采取下列运用方式:

    (一)对巡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按照抓早抓小,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视情对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谈话提醒、责令整改或组织处理。

    (二)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区纪委、廉政办组织开展核查,构成违纪的,予以立案调查。

    (三)发现和总结好的做法、经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七章纪律与责任

    第十九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组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和妨碍巡察组行使职权。

    党员和普通群众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在巡察工作中发现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了解而未了解的;

    (二)对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

    (三)不落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四)泄露、扩散巡察工作秘密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察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纪委、廉政办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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